談一談度量衡的“錢”(三)
民國肇始,1915年民國北京政府頒布的《權度法》中明確兩種法定度量衡制度,其中“甲制”采用“營造尺庫平制”并規定“在百度寒暑表四度時之純水,一立方寸[1寸=3.2厘米]之重量為0.878475兩”。由此可知,1兩=[(3.2厘米)x1克/立方厘米J/0.878475=37.301克。同時“甲制”規定重量單位在“斤”以下的“兩”“錢”“分”“厘”“毫”間的換算均為十進制,即“毫0.0001兩、厘0.001兩(10毫)、分0.01兩(10厘)、錢0.1兩(10分)、兩單位、斤16兩”,故1錢=1/10 兩=3.73克。北伐勝利后,1929年民國南京政府頒布的《度量衡法》中規定了“標準制[公制]”并輔以“市用制”且明確市用制“重量以公斤二分之一為市斤……一斤分為十六兩”,由此市用制1斤=16兩=500克,則市用制1兩=31.25克。在“市用制”中規定“斤”以下“兩”“錢”“分”“厘”“毫”“絲”[《度量衡法》恢復了“絲”,《權度法》已取消“絲”]間的換算均為十進制,即“絲等于斤一百六十萬分之一(0.000000625斤),毫等于斤十六萬分之一即十絲(0.00000625斤),厘等于斤一萬六千分之一即十毫(0.0000625斤),分等于斤一千六百分之一即十厘(0.000625斤),錢等于斤一百六十分之一即十分(0.00625斤),兩等于斤十六分之一即十錢(0.0625斤)”,故1錢=1/10 兩=3.125克
另外,20世紀上半葉中國共產黨在局部執政時期領導的革命根據地因礙于當時歷史條件和戰爭環境,所使用的“斤”的量值不盡相同,按照1斤=16兩=160錢的衡制,使用“市斤”的,1錢=3.125克;使用“庫平斤”的,1錢=3.73 克;使用“司馬斤”的,1錢≈3.97克;使用“漕秤斤”的,1錢≈3.665克。當然除了“市斤”“庫平斤”“司馬斤”以及“漕秤斤”外,革命根據地當時也還存在著一些其他“雜制斤”,而且東北解放區使用的“斤”為十兩斤,其他革命根據地的“斤”還主要是十六兩斤。
綜上所述,“錢”作為衡制單位源自唐開元通寶錢的重量,其實“以貨幣為則[標準]”考校度量衡重量標準的,早于唐代已有之,比如:“秦半兩”錢、“漢五銖”錢等。而且近代以來,吳承洛先生也曾在1936年第6期《工業標準與度量衡》上發表過文章,闡述民國時期硬幣與度量衡標準之間的關系。
